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坊場錢

宋代酒專賣制度的一種稱為買撲制,由商人承包農村的一定區(qū)域,承包者定期向官府繳納課利錢,得到在指定區(qū)域銷售酒品的權利。宋初至王安石變法之前,課利錢數(shù)額相對穩(wěn)定。王安石變法后,官府將天下坊場買回,推廣“實封投狀”法:承包者可以突破原定課利錢的定額,自愿申報愿意繳納的課利數(shù);官府取出價高者,準許其承包酒坊場。舊有課利之外,扣除成本,承包人新承交的部分便是坊場凈利錢。坊場錢既泛指酒坊場的凈利收入,有時又專指地方場務向官府繳納的凈利錢。

坊場凈利錢隸屬于司農寺——提舉常平司系統(tǒng),名義上主要用于支付募役的雇值。由于在支付雇值后,坊場錢往往大量盈余,未用的部分便被封樁保存。熙寧八年(1075),朝廷令地方每歲發(fā)坊場錢100萬貫至京師,于市易務封記;元豐元年(1078)十二月起,這部分坊場錢改于內藏庫寄帳封樁。地方供輸至京師的坊場錢,成為創(chuàng)建元豐庫時的基礎財賦之一。元豐庫落成后,朝廷又二次大規(guī)模征發(fā)包括坊場錢在內的常平錢,合計1300萬貫。坊場錢成為朝廷錢物的一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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